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团在线 > 规章制度 > 正文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26   浏览: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使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班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院、系双重管理,以系管理为主。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院学生处(团委)对班主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系学生管理科(团总支)在系党总支领导下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指导。班主任应主动与学生管理科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联系,接受业务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 各系应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开展学习交流、总结、研讨等活动。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各系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执行院、系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班主任的主要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成人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2.行为养成教育: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教育,督促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行为文明,举止大方,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共建文明校园。

3.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班级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班级安全管理网络。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4.学风建设: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抓好考勤、考风、考纪等工作,培养优良学风。

5.班集体建设: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办法,组织学生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以及其他评优工作。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党员、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学生的实际和需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班级文化活动。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充满关爱的集体。

6.管理与服务:经常深入课堂、餐厅、宿舍,做好学生早操、晚自习、晚休等组织检查工作;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收集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息收集、传递、交流和疏导工作。及时发现、处理突发事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系领导。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做好济困助学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严格遵守院、系的各项值班制度。认真完成院、系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与培训

第八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稳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九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班主任。根据实际情况,一名班主任可以带多个班级,但是,所带班级学生总数最低不少于20人,最高不多于100人。

第十条 班主任可由专任教师、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由各系负责选聘,选聘范围可面向全院。班主任确定后要报院学生处(团委)备案。

班主任的任期原则上自学生入学至毕业,要尽量避免任期内更换班主任。若需要更换班主任(如: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工作变迁、外出学习、伤病等原因),所在系要向院学生处(团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班级名称,原班主任姓名,现班主任姓名,更换班主任的原因等),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并且尽量在新学期开学前就位。

第十一条 各系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 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班主任培训以各系为主组织,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班主任培训重点是提高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对班主任的工作从政治理论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即: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院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系实施。各系要根据本办法和各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班主任考核细则,考核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内容要包含系领导评价、班级学生评价、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分月评、学期评和学年评,学院根据各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确定各系班主任考核的等次比例。各系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对班主任进行考核评定,由院学生处(团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根据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班主任津贴,评选优秀班主任。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发班主任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具有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根据《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班主任个人工作情况和班级考评成绩组成。其中班主任个人工作情况主要是指政治素质、事业心、责任心,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能力,会议、活动出勤,班会召开,进课堂(实训室)、进学生宿舍,班主任工作计划、总结等;所任班级的考评成绩,包括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表现,行为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班级活动开展,班级文化建设,学风建设,学生的学习、实习、生活等方面的状况,班级学生到课率、缴费率、学生巩固率、就业率等方面的内容。各系可根据学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班主任考核细则。

另外,各系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各班学生对班主任的民意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内容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二、成绩评定

各系负责对本系班主任工作考核评定,院学生处(团委)负责审核。

1.月评:每月计算一次班主任的考核成绩并排出名次,在本系教职工范围内公示,并在下月5日前报院学生处(团委)。

2.学期评:学期内,每月班主任成绩的名次累加,即为本学期的名次分,按名次分排出本学期班主任的考核名次(名次分少者排名靠前),确定考核等次,在本系教职工范围内公示,在教职工放假前报院学生处(团委)。

3.学年评:学年内,班主任每月考核成绩的名次累加,即为本学年的名次分,按名次分排出本学年班主任的考核名次(名次分少者排名靠前),确定考核等次,在本系教职工范围内公示,在教职工放假前报学院学生处(团委)。

三、考核结果

1.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学期评、学年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根据各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考核成绩确定:成绩在全院排第一、二名的系,其优秀班主任评选比例为30%;成绩在全院排第三、四、五名的系,其优秀班主任评选比例为20%;其他系,其优秀班主任评选比例为10%。

系优秀班主任人数=系班主任人数×优秀班主任评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

2.班主任在学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不得为优秀: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学生评议不满意率在20%以上的。

3.班主任在学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的;

(2)因瞒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纪事件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3)学生评议不满意率在50%以上的;

(4)值班缺勤率在30%以上的;

(5)在评奖、评助、评贷,推优入党、评优树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班级学生组织、参与罢课、罢餐、非法集会等不良群体事件的;

(7)被学生或学生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成绩使用

1.根据学期考核成绩发放班主任津贴。津贴计算办法(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班主任优秀等次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30+1.2元×班级学生人数;合格等次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30+0.8元×班级学生人数,不合格等次不发放津贴。

各系副书记、学生科长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50元,如果兼任班主任津贴为班级人数×考核系数(优秀1.2,合格0.8,不合格0)。

2.根据学年考核成绩,评选院级优秀班主任,由学院表彰。在职称评聘时,将根据年度考核等次给班主任赋分。但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不满一学年者,不予赋分。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执行。